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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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 孫云筠 被告 何錦光 (原名 何光曜 )
王元惠 以上原告與被告何錦光(原名何光曜)等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尚不足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