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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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被告 洪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計算式:11.69平方公尺×104年公告土地現值215,000元=2,51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