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9號
調解筆錄原告 朱麗秋 被告 温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9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李進興朗讀案由
原告朱麗秋被告温德仁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朱麗秋被告温德仁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5月31日前匯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朱麗秋。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業務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朱麗秋被告温德仁調解委員李進興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