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 張蕙婷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80元(因本次聲請加計2債權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2*34*10=6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及銀行存摺內頁等影本(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
三、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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