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固網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420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2420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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