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HIEMTHANHCONG(中文姓名:嚴成功)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15、6116、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HIEMTHANHCONG(中文姓名:嚴成功)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HIEMTHANHCONG(中文姓名:嚴成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有押票、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二、被告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毒品、購毒者之證述及通訊內容翻拍照片可證,足認被告上揭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入境台灣只為工作,並無長久居住之計畫,且被告與僱主之僱傭期間早已於109年10月19日終止,有其僱主函文在卷可參(見偵6146號卷第285號),故被告現無工作,亦不能固定居住在其原僱主提供之處所,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之審判、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110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