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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