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台中市○.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曾佩琦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