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告串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瑞龍 被告 趙書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