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子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子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0日及102年4月8日分別設定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及⑵最高限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抵押權,⑴擔保債權存續期間92年7月9日至127年7月9日⑵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4月7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雙方約定,並經登記。嗣相對人於⑶96年5月8日⑷96年11月7日⑸102年4月10日⑹103年12月30日分別向其借款⑶2,000,000元⑷1,000,000元⑸1,000,000元⑹1,000,000元,並皆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05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計尚欠本金3,795,762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擔保放款借據2份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5年11月1日中院東非柒105年度司拍字第519號函徵詢相對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述意見,此函於105年11月4日送達於相對人而相對人遲於105年11月16日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梧棲區│南簡││1166-8│田│231.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974│臺中市梧棲區南│002層加強磚造│一層64.76││全部││││簡段1166-8地號││二層64.14│││││├───────┤│屋頂突出物││││││臺中市梧棲區中││13.59││││││正路516號││合計142.49│││├─┴──┴───────┴────────┴──────┴─────┴────┤│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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