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楊婕被告 蘇威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44號),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3月2日以10
6年度附民字第121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處理,誤以受命法官獨任名義為之,因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合議庭以裁定移送之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事件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鄭舜元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