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沈淑端 代理人 沈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D012217~ND0122917575000002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D032126~ND03212944000003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D033680~ND03368344000004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D035186~ND03518833000005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X0007651512006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NX000963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