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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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曹昫 代理人 薛全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1100000000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10000000000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10000000004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90000000005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00000000006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80000000007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50000000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除 字第 114 號判決(113.05.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催 字第 3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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