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曾俊安
被   告  曾竹榆
一、原告曾俊安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
  竹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