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陳傳明
被   告  林水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1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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