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鈺雯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9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