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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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50號

原告 彭武祥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

複代理人 呂杰

楊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萊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詩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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