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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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50號
原告 彭武祥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
複代理人 呂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萊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