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7日下午2時3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
(下同)91425元是否已加計民國94年5月17日迄98年9月7日
之利息,及聲明請求本金5萬元自9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是否有重複請求具狀陳述並提出相關
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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