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宏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漢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潘秋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3,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