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宏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漢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潘秋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3,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