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己○○被告丙○○
戊○○丁○○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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