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楊宇倢 律師(即 陳彩月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陳彩月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陳彩月之破產管理人即楊宇倢律師已依確定之分配表,將破產財團按應分配之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本院查破產人陳彩月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新臺幣15,574,914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聲請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後,業經15日期滿無人異議,而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確定,聲請人即進行最後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結,此有聲請人所提匯款單據可稽,經本院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