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號聲請人 陳彩月 代理人 施文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破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依聲請人陳報其子 楊錦發 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0日及110年1月13日各贈與新台幣(下同)200萬及100萬元予聲請人,其名下無其他財產,財產總額為300萬元(但楊錦發尚未履行交付所贈與之存款或金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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