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又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880號、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112年度偵字第805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廖又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