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黃冠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蕭揚積 │台灣 企銀林 │105年11月30│50,960元│AF0000000│││││口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