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號抗告人 陳威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規定。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