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所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係榮民,於民國90年2月23日死亡,遺有財產,即坐落於新竹市○○段○○○○○號、面積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分之二之土地暨新竹市○○路○段○○○巷○○弄80之1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一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以91年度家催字第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目前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乙○○死亡後,遺有財產即坐落於新竹市○○段○○○○○號、面積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分之二之土地暨新竹市○○路○段○○○巷○○弄80之1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一棟。聲請人依法為其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親屬 陳喜生 等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繼承,並經鈞院以92年度聲繼字第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遺產管理人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自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等語,並提出本院91年度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影本、新院 雲家謙 95家聲365字第09285號函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法院依非訟事件第149條第1項規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其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故民法第1179條第2項雖僅就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但於有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為交付大陸地區人民得繼承之財產,解釋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上開規定,認亦有變賣遺產之必要。又繼承事件係屬公益事項,如無親屬會議得為變賣遺產之同意,解釋上應由法院介入監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亡故後遺有財產,並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1年度家催字第7號裁定影本、新院雲家謙95家聲365字第09285號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家催字第7號裁定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參酌在公示催告期間內並無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且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陳喜生等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經本院於92年2月17日以92年度聲繼字第3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另主張門牌新竹市○○路○段○○○巷○○弄80之1號之建物,同為相對人之遺產,故聲請變賣等語,經本院函請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該建物為相對人所有之釋明,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茲釋明該建物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據,則相對人之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聲請拍賣上開建物,並無依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德榮附表:
┌──┬───────────────┬────────┐│編號│建物或土地編號│權利範圍│├──┼───────────────┼────────┤│1│新竹市○○段○○○○○號│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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