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935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吳棟良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06年10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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