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831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陳柏均

黃子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訊、勞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黃子洧住所係在臺中市,債務人陳柏均住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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