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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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宜惠
張秝綾
張仲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立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立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排水權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詳原審
卷第342頁),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