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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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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