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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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池秋苹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殺人未遂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
5年度附民字第2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狀記載:不服原判決,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過失致死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彭冠霖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就上訴人所告訴過失致死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此部分(即彭冠霖被訴過失致死部分)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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