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韋佳慧 被告 林世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21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略以:民國106年11月26日12時50分許,被告在新竹市○區○○路00號屬公共場合之騎樓處,徒手拉住原告之衣領,毆打原告後腦勺,並以「他媽的、幹你娘、惹到我就不行」等言詞辱罵原告,足以貶低原告在社會之評價,致原告名譽受損。原告因無端受被告於公眾場所辱罵,精神無法承受,而罹患腸躁症導致患有腹痛、腹瀉及失眠等病症,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支出之醫療費用400元。又原告遭被告拉住衣領,毆打後腦勺,並以上開言詞辱罵,精神上飽受折磨,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已有相當之社會經驗,自有理性溝通之能力,竟不思合法理性方式解決紛爭,仗著人多勢眾即以暴力相向、言詞辱罵方式傷害、侮辱原告,造成原告身體及精神上均受有極大痛苦,原告所受傷害甚為嚴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損害15萬元。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計15萬400元。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被告於106年11月26日12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騎樓處,毆打原告後腦勺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部分因檢察官未上訴及被告未合法上訴而告確定。是傷害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原告就已確定之傷害案件,於其他之刑事案件之程序中(公然侮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所未合;另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經上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12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