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蕭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被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7,0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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