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
之訴訟費用為667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
算式;0000-000=333)。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原因事
實、被告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姓名)。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