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強盜等案件繳納保證金之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指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裁判法院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之記載,與原裁定原本之裁判法院欄之記載不符,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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