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宗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5至26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01、444、741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暨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受刑人蔡宗欣於105年4月8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2至24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21及25、26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附表:受刑人蔡宗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4日上午8│103年8月4日中午│103年6月4日22│││時許│12時許│時51分 許通話 不久│││││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2000號│偵字第2000號│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63號│263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63號│263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日│104年2月2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21│103年6月3日19│103年6月5日12│││時6分後某時│時38分許通話不久│時32分許通話不久││││後│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4日18│103年6月27日21│103年6月29日15│││時52分許通話不久│時10分許通話不久│時許通話不久後│││後│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凌│103年7月2日20│103年7月9日21│││晨0時33分許通話│時3分許通話不久│時許通話不久後│││不久後│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31日中│103年6月2日22│103年6月5日中│││午12時23分許通話│時7分許通話不久│午12時26分許通話│││不久後│後│不久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0日上│103年6月11日上│103年6月14日中│││午6時43分許通話│午11時52分許通話│午12時33分許通話│││不久後│不久後│不久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0日14│103年6月29日16│103年6月27日18│││時46分許通話不久│時19分許通話不久│時8分許通話不久│││後│後│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22│23│24│├────────┼────────┼────────┼────────┤│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凌│103年7月4日凌│103年7月7日上│││晨2時33分許通話│晨2時許通話不久│午6時32分許通話│││不久後│後│不久後│├────────┼────────┼────────┼────────┤│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字第19225、2025│││7、24599號,10│7、24599號,10│7、2459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40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審││217號│217號│217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17號│217號│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執更字第2984號(│││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編號1至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10月,已發監執行│││)│)│)│└────────┴────────┴────────┴────────┘┌────────┬────────┬────────┐│編號│25│2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9日22│103年6月9日凌│││時2分後之某時│晨0時40分後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32、3293號│字第1932、32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0│104年度訴字第20││實││1、444、741號│1、444、74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8日│104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0│104年度訴字第20││決││1、444、741號│1、444、7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501號(│執更字第1501號(│││編號25、26號定應│編號25、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4年│││,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