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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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智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德凱選任辯護人鄧國璽律師被告邱維彥
楊永凱 林敬澔 謝詔寓 李佳榮 (原名 李佳嶸劉信宏 (原名 劉榮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德凱、邱維彥、楊永凱、林敬澔、謝詔寓、李佳榮、劉信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 陳逸晉 被訴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同案被告 蔡育民 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均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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