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 陳瑜姍 即 陳淑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若有民國103年度扣繳憑單,悉數提出。
⒉自102年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103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 朱屏蓁 、 朱睿閎 、朱 張碧蓮 101、102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 朱張碧蓮 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提出每月支出生活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家用雜支費4,
000元、交通費1,700元﹙提供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距離及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
⒒請提出債務人配偶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薪資證明文件。
⒓債務人自陳聲請前每月收入薪資共計2萬3,000元,而支出每
月亦為2萬3,000元,請說明更生之履行可能性?⒔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後毀諾時之薪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