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80號原告御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蔡一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綺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 訴訟代理人 李昭夫
林順益 律師被告 洪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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