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32號聲請人 簡銘城 相對人 蔡郁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監護宣告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監護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