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清全 原告請求被告 吳進雄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茲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借款未清償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如借據、撥款證明等)影本,並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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