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杰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2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俊杰業於民國97年9月27日因神經性休克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戶役政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