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陳全惠 被告 曾靜怡
劉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曾靜宜 、劉應龍等2人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4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