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林英雄 被告 朱添綠 上列當事人間過失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聲請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應繳納裁判費未據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8,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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