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顏翊 文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顏翊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為此聲請就前述各罪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規定聲請之,同法第477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明。據此,縱令聲請人所犯前述各罪合於定應執行之要件,其亦無聲請之權,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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