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11號反訴原告即寶潤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蕭吉峯 反訴被告即常裕營造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洪弈偉 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1,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翊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