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 司全聲 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4號聲請人 余忠貞余水火 之.代理人 余忠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桂英余錦文余錦富余錦信 (均即余宗魁之繼承人)、 余陳茶余東杰余鴻邦余鴻村余雪華余雪黛 (均即 余建築 之繼承人)、 余命賢余庭慧余月 (均即 余月清 之繼承人)、 余林井余碧坤余碧仲余碧和余麗華 (均即 余進發 之繼承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鴻邦、余月及余碧坤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6日、97年2月6日及99年2月5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以,上開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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