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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