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更(二)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9號上訴人 陳品芳
陳居聰 陳居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詹秉達 律師 顏福松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