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債權人 廖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律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債權人代替林律谷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聲請狀
原因事實所記載之繳款收據)。」,此項裁定分別於105年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戶籍地之同居人,及105年2月3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之警察機關即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